索引号 | 76387470-X/20240509-0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文号 | 浏览量 |
你单位在矿山恢复治理期间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生态恢复治理施工中安全管理不规范,使矿山开采形成一面墙,边坡角大于80°,矿山下部形成大坑,施工现场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人为造成易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账号241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