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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7470-X/20240509-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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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应急管理局对昌宁县合简生物质燃料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粉碎机布袋除尘、制粒机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未安装使用锁气卸灰装置;2、粉碎机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3、现场积尘未及时清扫;4、未提供粉尘防爆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以上行为违反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账号241XXX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宁县 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