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250507-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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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的调解既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责任。基层治理的核心是依法治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早发现早解决,将矛盾化解于萌芽;方式在于坚持以法律为纲、法理结合、以情促和,通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家住昌宁县翁堵镇立桂村某村民小组的李某是一名90岁高龄老人,在本该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该老人却被自己的赡养问题深深困扰,加之老人还双目失明,年老耳背。近日,该老人的三儿子李某昌将李某的赡养问题反映到昌宁县司法局翁堵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本着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使命感和及时解决群众困难的责任心,迅速将此事提上日程。虽然司法所日常工作繁忙,但所长心中始终挂念着此事,想到老人已是耄耋之龄还要承受这样的苦扰,必须尽快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
2025年4月20日,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党总支书记走进该老人家中,深入了解情况。经了解,老人的户口跟随着二儿子李某伟,其曾赡养过老人一段时间,但由于李某伟家中人口结构复杂,与老人缺乏沟通,加之老人性格倔强,相处不融洽,五年前老人回到了三儿子李某昌家中生活。五年来李某昌悉心照看老人,但由于老人后来双目渐渐失明,双耳带重甚至出现老年痴呆的症状,不能长时间离开人照顾。李某昌外出做活、务工都受到极大限制,且李某昌现年57岁,至今未婚,不得不开始为自己的晚年做些打算。现在,李某昌家中的主屋又因年久失修变为危房,不得不拆除,他表示已经无力照顾老人。为此,李某昌才向相关部门及翁堵司法所反映,让老人的所有儿子共同承担起赡养责任。
司法所所长了解事情原委后,将老人的另外两个儿子都联系到李某昌家中,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进行调解。在现场,司法所所长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赡养方面法律法规知识,寓法于情,以案普法,讲明法理和约定俗成的责任与义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与当事人逐一交流,让当事人相互间沟通交流,现场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法理+情理+道理”三结合进行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老人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