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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城绿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23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昌宁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宁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住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住建、规划、园林、国土、水务、环保、林业、财政、交通、公安、旅游、综合执法、文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当按照昌宁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规划的按照本办法划定。规划、住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绿线划定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绿地分类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城市绿地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遵循城乡一体化、城市园林化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依据生态学和园林学的原理,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地指标和布局。

经批准的绿线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报上一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仓储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对外交通绿地以及其他特殊绿地等。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绿地管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划定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要求编制项目建设绿地系统设计专篇。

项目建设绿地系统设计专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规划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和城市道路绿线控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铁路、高速公路自路基外侧起不少于50米;

(二)主要公路、快速路自红线外侧起不少于20米;

(三)道路红线宽度≥40米的道路自红线外侧起不少于12米;

(四)30≤红线宽度<40米的道路自红线外侧起不少于9米;

(五)20≤红线宽度<30米的道路自红线外侧起不少于6米;

(六)红线宽度<20米的道路自红线外侧起不少于3米;

附属绿地建设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的,其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验收。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当地城市管理、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许可手续,并进行环境测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如因绿化建设需要收回该土地时,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该地块附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当地城市管理、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同时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归还时,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县规划局会同县建设局、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县规划局会同县建设局、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将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属旧城改造的不低于36%;

(二)新建办公区不低于40%;

(三)新建商业区不低于36%;属旧城改造的不低于3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低于本条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采取相当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绿化应当以本地乡土乔木为主,所占比例不低于90%,胸径大于8厘米,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保护地方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理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房屋、广告牌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绿地、植被、绿化设施。

在规划绿地范围内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绿线划定

第二十四条 昌宁县绿线划定范围包含在《昌宁县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