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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3-3/20221227-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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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行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行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林草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强化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根据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县林业和草原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县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林草行业监管中涉及的管理对象(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市场主体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涉林草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评定,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监管对象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涉林草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由局各相关股室、局属相关场站根据工作职责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分类,整理归集。

第五条 局各相关股室、局属相关场站上报的信用分级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林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林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监管对象是指各股室、场站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管理相关产业所涉及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市场主体、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

第七条 对照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林草行业监管对象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为:

1.信用分级分为优、良、中、差

(1)对监管信息中无负面信用信息的,或者有轻微负面行为但不构成违法的并已改正的,且被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为优级,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级。

(2)对监管信息中涉及轻微和较轻违法,违规行为已改正的,且被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为良级,信用等级评定为良级。

(3)对监管信息中存在一般性违法、违规记录的,且被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为中级,信用等级评定为中级。

(4)对监管信息中存在较重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失信行为的,且被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为差级,信用等级评定为差级。

2.监管分类

(1)对从事不需要行政许可和实施信用承诺、备案管理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低风险类。

(2)对从事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但不涉及安全、环保等重要领域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中风险类。

(3)对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环保、疫情防控,或其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高风险类。对“互联网+监管”平台等国家监管系统推送的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要对应到本单位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中。

第八条 对分级分类结果的运用,对信用分级A级、监管分类为低风险类的监管对象,按照无事不扰的原则,抽查比例控制在1%左右,原则上不高于3%,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不超过1次(抽查中发现问题除外)。对信用分级B级,监管分类为中风险类的监管对象,按照工作需要,抽查比例控制在20%以下(含本数),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不超过1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除外)。对信用分级C级的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控制在50%以下(含本数),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抽查中发现问题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信用分级D级、监管分类为高风险类的监管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必要时列为必查清单,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除外)。抽查比例和全年抽查次数如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另有规定,或者履行职能职责有特殊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用等级初次评级,以监管对象近一年的监管信息为基础开展评价,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信用等级分类实行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后,7个工作日内依据抽查结果调整监管对象信用等级。监管对象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核实撤销,相关科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修复,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监督对象信用等级评定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每年12月31日前负责完成本年度监管信息评级动态调整工作,并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检查对象库中进行标注,确定次年抽查比例。

第十二条 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强化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对泄露、篡改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