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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5-21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落实国家、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昌宁实际,现将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管理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购车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申请登记,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注销管理

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绿底白字”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及“白底红字”临时过渡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超过过渡有效期(不超过4年)的,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请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2025年8月31日以前携带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自行前往昌宁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告三个月后,不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三、淘汰管理

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尚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淘汰,新购买车辆依照相关规定登记上牌。

四、销售管理

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骑行管理

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路面管理,规范通行秩序,采取人工、技术手段严查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改变电机车身号码、已达报废标准、驶入机动车道、擅自改装、醉酒驾驶、逆向行驶、违规载人、违规停放、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使用管理

电动自行车严禁违规停放充电。严格落实国家老旧蓄电池强制性报废标准,禁止使用梯次利用锂电池,按照有关规定淘汰更换。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附件1

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种类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过渡号牌样式(“白底红字”牌已超过有效期4年,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号牌样式(使用年限达10年的应当报废;该类车无需驾驶证驾驶,核载1人(除驾驶人外,不可以载人),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附件2

关于《2025年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中的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时限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补贴资金分批投放,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二条 补贴对象

对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符合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新车的,给予以旧换新补贴。换购的新车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交售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补贴500元。每交售1辆旧车并购买1辆新车可申请1次补贴,本年度每名消费者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补贴。消费者除了卖旧的残值金额之外,还会得到购新的补贴金额。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


附件3

现昌宁辖区已申报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置换点

序号

店铺名称

地址

1

昌宁县金强摩托有限公司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右甸东路

2

昌宁县湾甸乡吉圣车行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湾甸乡上甸村勐雅街

3

昌宁县柯街镇阿双摩托车行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柯街镇集镇

4

昌宁县学永摩托车经营部

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右甸东路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