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当前位置: 首页 >> 茶乡要闻 >> 正文

县工商局四项措施改进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工作

发布日期:2014-09-22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一是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放开和鼓励的行业,不需行政审批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不做任何限制。二是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后,凭有关许可证到县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三是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前置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四是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城镇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非城镇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明的,提交所属集体单位的相关证明。 (县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