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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坚持四项原则开展督查工作

发布日期:2014-05-27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一是监督性原则。对所监督、指导、联系的单位和部门,纪工委监察分局坚持主动协调,敢于监督,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差距的,坚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责成涉及单位和部门自行整改。二是指导性原则。对所监督、指导、联系单位各时期开展的专项工作、常规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坚持做到经常性沟通联系,重点环节、重大工作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三是主体性原则。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上,责任主体是所监督、指导、联系的单位和部门,纪工委监察分局在落实监督责任上,坚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四是协调性原则。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涉及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活动、案件调查等,纪工委监察分局坚持主动参与,积极协调,切实担负牵头组织责任。 (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