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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月1日起昌宁实现城乡居民同网同价

发布日期:2016-11-01 浏览: 作者:蒋庆华 来源: 打印正文

昌宁县自11月1日起,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统一按现行照明、电炊综合平均价格0.3555元/千瓦时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降低到0.3555元/千瓦时,彻底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同时对直接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实行阶梯电价,年用电量在2400千瓦时以内,按0.3555元/千瓦时执行;年用电量在2401千瓦时以上部分按0.40元/千瓦时执行;不具备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电不分电压等级,按0.3555元/千瓦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