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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出台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01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近日,昌宁县出台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从实管理监督干部要求,切实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漫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办法》共4章12条,明确了实行召回管理人员范围是全县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县财政供养的其他在职人员。涵盖了干部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服从组织安排、违反工作纪律或职业道德、在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等14种应该召回管理的情形。召回管理的程序分为提出建议、调查核实、研究决定和召回谈话4个环节。不胜任现职干部被召回后,采取为期3天的集中学习教育,教育结束安排召回对象到征地拆迁等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实践锻炼2-3个月。实践锻炼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返回原单位工作,不合格的进行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辞退(解聘)5种。  

昌宁县将把《办法》作为今后从严从实管理监督干部、治理为官不为问题、解决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力抓手。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部,对违反相关规定应该召回的,一律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召回。通过召回管理,切实让不胜任现职的干部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增强工作热情、提升工作业绩,彻底改变过去“庸懒散漫浮”的不良习气。(谢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