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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30212001 | ||
标 题 | 昌宁理发行业客户消费水平这么高了吗 | ||
1姓 名 | 李德胜 | 写信时间 | 2023年02月12日 |
信件内容 | 前几天,我到昌宁发神理发店理发,过程中店员询问要什么价位,有36和59的(仅仅是洗剪吹),36是学徒剪,59是师傅剪,担心学徒的水平,我选了师傅剪,结束后,发现所谓的师傅剪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和普通20块钱的没区别。这种消费水平已经赶上昆明,甚至略有超过。想问问政府,这个发神理发店存不存在虚假收费、乱收费情况,还是说我们昌宁理发行业客户的消费水平已经这么高了,谢谢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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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投诉举报,2023年2月13日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昌宁县田园镇发神美发室的价格收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问题(明码标价不规范,虽然制作了烫发、直发、染发价目表1本但只摆放于货柜上,未及时将价目表公示于经营场所显眼位置;剪发价格只是店员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昌市监责改〔2023〕0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消费者投诉所称的理发服务价格未列入《云南省定价目录》,属于经营者自主定价、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价格。该起投诉举报件,经营者事先已向消费者告知理发服务价格,且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服务,不存在消费者所称的“虚假收费、乱收费”情况。 以上回复如有疑问,可咨询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0875—712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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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理时间 | 2023年0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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