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694092E8-/2020-121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卫生健康行政奖励类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文号 | 主题词 |
奖扶项目 | 享受对象 | 必须同时具备的资格条件 | 奖扶标准 | 文件依据 | 办理流程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 | (一)本人户籍为农业人口(农村居民);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四)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五)年满60周岁; (六)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
现存活1个男孩的夫妻每人每年960元,现存活1个女孩的夫妻每人每年1080元,依法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1200元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教〔2012〕88号) |
申请人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初审→县卫生健康局审批 |
柯街镇华侨社区独生子女父母 | (一)户口登记在柯街镇华侨社区辖区内;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夫妻双方均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四)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五)本人年满60周岁; (六)本人或配偶须有生育史; (七)无退休工资或社保基本养老金待遇或者享有退休工资和社保基本养老金待遇但未享受《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加发5%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计划生育奖励金)。 |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农场改制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云人口发〔2015〕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