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6-0812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7-05-24 |
文号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流畅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财政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各科室将拟公开信息的文本文档和电子文档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科室负责人在文本文档的右上角签上“拟公开”、“审查后可以公开”等审查意见,以及负责人的姓名和信息上交日期。
(四)信息是否公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并在已由科室负责人所签意见的左则签署“批准公开”、“可以公开”等字样以及姓名、日期,交由具体工作人员存档后公开信息。
第四条 涉及保密的信息,根据本制度第三条和《昌宁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五条 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准公开。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局机关各项工作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