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6-0812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6-01-01 |
文号 | 主题词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昌宁县财政局政府信息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更新维护的主要责任者,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更新维护。
第三条 各科室依照《条例》必须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程序于信息产生后或变更之日起第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要求申请公开又不能当场答复申请人的,各科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 属于永久保留的信息,发布后应永久保留,不属于永久保留的信息,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时限予以更新。
第五条 各科室不及时依法公开所产生的政府信息或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更新维护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及时公开已经主管领导批准公开的信息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