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6410-5-/2020-0111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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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昌宁县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条 县财政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县财政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县财政局及其各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简介等。

(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部门文件、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政府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采购信息、自评报告等。

(四)人事信息:主要涉及部门人事任免情况。

(五)权责清单。

(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七)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八)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九)通知公告。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十一)减税降费:主要包括税收政策、费(金)优惠政策等。

(十二)价格和收费: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收费政策等。

(十三)国有企业信息:主要是县属企业信息情况。

(十四)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十六)六稳六保工作。

(十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十八)业务工作。

(十九)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和落实情况报告。

(二十)计划总结:主要包括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县财政局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局内部制度进行审查。

第七条 县财政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县财政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和确认,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以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昌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